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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会计出纳合谋侵吞153万公款

会计李某和出纳殷某分工配合,以虚假账目侵吞公款,占为己有。二人将各自分得的公款用于购买个人、等。

昨日,二三里新闻从法院了解到,二人因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企业,李某是,负责公司账目;殷某是员,掌管公司账户,经手、。二人在担任公司会计、出纳员期间,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分工配合共同实施了下列以虚假账目侵吞公款,占为己有的行为。

2010年初开始,二人经商议决定,利用殷某掌管公司印鉴、公司三个网银U盾的便利,使用将公司账户内公款转入殷某名下银行卡,殷某再转账给李某。之后由李某在做账时,以相应数额的虚构的税金平账。

2010年至2012年及2013年,二人以该种方式套取公款11笔,共计153.5万元,其中李某分得赃款78.5万元,殷某分得赃款75万元。殷某于2012年,2013年,2013年,2013年1至2015年向李某卡中转款17笔,共计人民币81万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李某、殷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并非受国家机关委派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所以李某、殷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李某为公司的会计,殷某为公司的出纳,二人共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工配合,通过使用虚构的税金票据平账或制作虚假人工费表的方式,将公司财物侵吞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且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李某、殷某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共同侵吞公司财产,数额巨大,应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李某、殷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二人共同实施侵占公司钱款的犯罪,是共同犯罪,应对共同犯罪数额共同承担责任。

李某、殷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二人的犯罪,应认定为自首,二人检举揭发张某的犯罪行为,已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且二人到案后能主动退还部分赃款,对二人所犯贪污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犯职务侵占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17年7月,法院一审认定李某、殷某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检察机关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依法返还沈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责令被二人继续退还赃款一百三十四万五千元给沈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宣判后,检察机关不服,提出抗诉,李某、殷某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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